《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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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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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军为最后奠定中国版图建树了不朽功勋。

    然而兵难长勇乾隆后期八旗军的战斗力已大为削弱。征廓之战中主要依靠海兰察带领的一百余员御前巴图鲁侍卫章京奋勇作战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伦兵、达尔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绿营并未征调北京八旗和驻防八旗军。在嘉庆年间历时九年的平定白莲教起义中京旗和西安等处驻防旗兵柔弱怯战未能起到主力军作用只是一些满洲将领和东北满兵索伦兵尚在转战五省奋勇冲杀。此后八旗军更不断衰弱在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起义、八国联军侵华等等战争中均衰弱怯战未能尽到保卫朝廷抵御外侮的责任成为无用之兵最后于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后全部解散为民。

    绿营兵的建立、展和衰亡绿营兵主要是汉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数民族人员因其使用的旗帜是绿旗故叫绿旗兵或绿营兵有时简称为绿营或绿旗。

    顺治时由于满洲男丁太少八旗军也不多为了辖治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以汉治汉安插降兵羁糜骁弁摄政王多尔衮创立了建立绿营的制度6续在各省置官设兵其后不断展。

    绿营大致可分为京师、行省、边区三个类型。京师绿营兵是巡捕营其职责是协助八旗军“拱卫宸极”巡缉京师地方乾隆后期定员为一万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边区的绿营兵是由内地派往实行三年或五年一换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绿营兵顺治时总数约有八十万名后大体保持在六十万名上下。

    各省绿营的最高统帅是总督或不设总督之省的巡抚都是文职。绿营的日常操练、管辖和征战防戍则由武职提督、总兵等将弁负责。提督为从一品或专设或由巡抚兼任各省共设十四员提督。总兵官官阶正二品为一镇之主全国共六十六员。其下有副将一百一十九员以及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总督以下皆有各自带领之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亲自带领之兵叫“标”分别称为督标、抚标、提标、领标。副将所属叫“协”参将至守备叫“营”千、把总叫“风”。

    绿营武将基本上是汉人或汉军人担任但也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满缺”即以满洲旗人担任。绿营兵饷少于八旗军各镇马兵月饷二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由于绿营官兵众多岁需巨量银两。嘉庆十七年绿营兵总数为六十六万余名岁需官俸兵饷银一千二百零八万余两公费银二十七万余两养廉银一百三十余万两兵丁红白喜事银三十二万余两共银一千四百万余两占全国一年总收入三分之一强。

    顺治年间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分征各地对统一全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平定三藩之乱时绿营官兵蒙皇帝嘉奖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孙思克等河西四将总督李之芳、蔡毓荣、董卫国等大臣均率领绿营官兵奋勇冲杀功勋卓著比顺治时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尔丹以及逐准安藏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作战。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钟琪仅率绿营兵六千名千里突袭一举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贡献。云贵总督鄂尔泰督领绿旗兵剿抚皆用使云贵六省得以大规模地改土归流为增强国家统一、安定和开广阔民族地区再建功勋。乾隆年间绿营兵虽参加了平准定回、逐廓安藏、两征金川、征缅攻安等战争但将弁疲弱怯战动辄溃逃。一征金川前期经略讷亲、总督张广泗统领绿营及士兵四万余人进攻仅有一万余人的大金川总兵阵亡副将重伤“士无斗志”“一遇贼徒辄鸟兽散”有一次敌兵数十人奋勇冲来清兵“三千余众拥挤夺回”“闻声远遁自相蹂躏”1。此后更是日益衰弱。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绿营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数十万名乡勇以与义军交战。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队横扫广西、湖南、湖北、江苏、陕西、甘肃等省的绿营兵从根本上摧垮了绿营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营”即“湘军”、“淮军”对抗太平军。绿营制已陷入山穷水尽地步任凭清廷如何挽救皆无实效。清廷遂从同治二年(1863)起6续裁汰绿营兵士到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时绿营兵所存已不过原来额定总数的百分之二三了。绿营制度遂与清朝相终结。

    1《清高宗实录》卷323页2、3。

    第二节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1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2。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3。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4。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167o)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1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2。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174o)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1《清世祖实录》卷1o。

    2《清世祖实录》卷14。

    3《清世祖实录》卷31。

    4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1《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2《大清律集解》卷。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3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光绪、宣统考察西法改订清律。宣统二年(191o)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翌年清朝统治结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与《明律》的类、门、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异。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贱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显的特点。旗人身份刑罚有殊。《清律》规定旗人身份于刑罚上优渥恩典则为前代所无。

    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尊贵者。清显祖(塔克世)本支为宗室系黄带旁支为觉罗系红带。宗室、觉罗犯罪享有议亲之典。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死刑“宗人府进黄册”1。但实际上雍正帝谕称:“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罚圈禁”2。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对宗室内的政敌是个打击。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3。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嗣后宗室犯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4。道光五年(1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5。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渥范围逐渐萎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

    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原例规定旗人犯罪可依例减等换刑笞、杖可换鞭责徒、流可折枷号。

    3《增修律例统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1《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5。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o8。

    4《清仁宗实录》卷358。

    5《清宣宗实录》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极边、烟瘴、沿海、边外者俱八十日;永远者九十日6。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犯盗窃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须刺字时则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遣止于鞭责而已。其至亲阵亡者或本人出征负有重伤援天命朝“免死牌”1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而下内务府监所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旗人的诉讼也与民人不同。但是后来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与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渐接近。雍正四年议准嗣后汉军旗下人犯军、流、徒罪包括应极边及烟瘴充军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编”2。乾隆二十七年定汉军旗下人犯“无论军、流、徒罪俱即斥令为民照所犯定例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3。从此八旗汉军犯徒、流罪者销除旗档照例遣。此后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围继续缩小。三十九年定满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驻防之食钱粮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寻常事故照例枷责完结外其余均“削去户籍依律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庄屯旗人并庄头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遣著为例”4。

    民族身份刑罚有别。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颁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隶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拟断”5。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罚刑罪按“九论”(即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6二、■牛7一)计。凡蒙古罪在应罚牲畜而申言无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领前设誓“三九”以上在旗内大臣前设誓均免实罚1。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认又无证据者令设誓完结。凡在蒙古地方生抢劫案件如俱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为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则依重刑律例问拟。凡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则照《蒙古例》办理。凡在蒙汉杂居承德府属地方生抢劫案件不论赃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事主为民人则专用刑律2。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较民人为轻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议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体办理”3。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拟断。苗人犯罪区别办理:“熟苗、生苗若6《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1《满文老档·太祖》卷69。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3《清高宗实录》卷664。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5《大清律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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