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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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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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代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先尽本家的“乡规”卖地时需先问弟侄叔伯等“亲房”亲房要买则应卖与亲房不要再问本家族人又不要才能找另外的人承买否则要引起争端带来麻烦甚至惹出人命重案搞得倾家荡产充军问斩。河南登封县陈刘氏因夫死后“家下没什么度用”于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托产行经纪陈兆凝作中卖地“尽过陈姓本家人都说不要”侄子陈雅也说没有银两叫陈刘氏“只管寻主出卖”。陈兆凝寻了买主王仁议价三两三钱一亩。当写契交银丈量田地时陈雅却来阻挡混骂王仁“擅买他陈家的地”王仁答应“将地让陈雅承买”陈雅继续混骂追殴王仁双方争斗陈雅伤重而死王仁也依杀人抵命之律被判处死刑。1许多地区还流行着卖地先尽原业的乡俗。陕西咸宁县张稍曾将地九亩九分卖与李必忠家乾隆二十六年(1761)李必忠把地卖给张国佐原业主张稍的亲房张仲建、张仲必“执卖地先尽原业俗规”告诉张国佐说:他是原业之亲房“见卖得赎他要赎这地亩”张国佐同意放赎。2画字银与脱业钱画字银是卖主及其亲房和族人在田地正价之外向买主索要的银钱。画字银之俗在许多地区颇为流行名称不尽相同给的银钱数目也不一样有多有少经常为此引起纠纷酿成人命案。湖南桃源县叫画字银为挂红钱该县刘东山弟兄将汪家塌田屋山场卖与丁庭贵地价九十六千文丁庭贵“因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另有酌给挂红钱文”答应给刘家挂红钱三千二百文。嗣后丁庭贵借口“从前买价已贵”不肯付给双方争斗刘氏弟兄打死丁庭贵之子丁科。湖南巡抚浦霖拟议:丁庭贵原曾议给挂红钱后又“撒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元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本题。赖不给”“辄行翻悔不交”致肇衅端甚属不当“其挂红钱文系乡例相沿仍照追给领”。1业主的同胞弟兄也要领取画字银钱在一些地区它已经成为“乡规”。湖南武陵县的“俗例”就是:“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押的钱文”2。有些地区索要画字银的人员范围更加广泛。湖南“绥宁俗例:凡是卖产业主本支户族都给画字银两”3。

    在许多州县买主虽然交清田地正价付出了画字银用费已经颇为可观但事情并没有完还得依照俗例拿一笔钱给与这份田产的上业主。这种钱的名称不尽相同湖北襄阳、江陵及湖南安化县称之为“脱业钱”。湖南安化县李祥一把夏字冲田地卖与李彩槐李彩槐又转卖给李茂柏。“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业主原有脱业钱”因李祥一已迁湘乡县居住李茂柏当时便未付给从而生争吵出了人命案子。1安徽寿州及霍邱县一些乡镇称此钱为“喜礼银”。霍邱县汪登曾将庄田三斗与汪让相换后汪让将此三斗田卖与汪凡机地价是十千文。汪登因“霍邱乡间俗例:凡田地转卖原业主该有喜礼钱的”遂到汪凡机家索要喜礼钱。2湖南平江称此钱为“酒礼银”江西弋阳、湖南湘潭、江苏泰州叫“画字钱”、“画押银”安徽六安州、河南固始县叫“贺银”、“赏贺银”。六安州“乡间俗例:凡有把产业转卖别人原主都要向买田的要几两银子叫做贺银”3。

    画字银与脱业钱的习俗使买主要多付出一些钱有的场合仅只是给与卖主的画字银就多达地价正额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卖主的亲房及本家的画字银再加上付给原业主的脱业钱费用就相当大了。这种钱实际上是附加的地价是封建制度、封建势力、封建习俗强加于土地买卖时附加的地价。地价的提高使原业主买回祖业的努力难以收效也不利于雇工种地的经营地主、佃富农及富裕农民的展增加了他们购买田产的费用减少了用于改良土壤、改进技术、提高产量的资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总的来说画字银与脱业钱习俗的广泛流行对农业经济的展是不利的阻碍了土地买卖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向资本主义自由买卖的过渡。

    活卖、找价、回赎与绝卖1“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

    2“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

    3“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舒赫德题。

    1“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2“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高晋题。

    3“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初五日鄂弥达题。

    土地的买卖本来也和其他物品如衣服、食谷、牲畜的交易一样一经出卖就归买主所有卖者再也无权干预更不存在索找补贴价钱或备银回赎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所谓活卖、绝卖之分。可是随着社会的展田地买卖日益频繁地租额不断增加地价持续上涨土地这一封建社会中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在买卖的过程中就显示出与其他物品不同的特点出现了活卖与绝卖之区别形成了索找价银与回赎原业的习俗这在清代表现得更为突出。

    所谓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或者是虽未写这类文字但也未注明“杜绝”等字句这样的卖田叫做活卖卖主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或要求买主“补贴价银”买主不能“掯勒不放”也不能拒付找价银两。下引一契为例。

    雍正元年(1723)山东兰山县营子村农民杨■为筹办钱粮将地六亩托中卖与杨洪如写立活卖文契: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钱其银当日收足并无短少钱粮随契过割。恐后无凭立卖约存照。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三日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执约人杨洪如说合人曹德仁代字人阚克恭。1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或叫补贴银钱通常简称为“找价”。原业主索要找价银的理由一般都是原价太少需要补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于康熙六十年(1721)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家价银七两雍正七年刘文龙以“原价轻浅”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银一两整其田仍照前契业主收租立此存照。雍正七年八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张芳之、万理瑞。1这种找价有的不只找一次而是二次、三次、四次直到找绝为止。

    也是这个刘文龙于乾隆十四年又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其契为:又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原价轻浅找过一次仍未敷足今再央中向找银七两前后共收银十五两。自找之后田虽原主承种如有租息不清听凭业主收回自耕。恐后无凭立此存照。乾隆十四年二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王元、陈瑞章代笔元襄。2找价之俗官府一般是承认的如果买主不交应付的找价银两引起纠纷官府还要惩治买主。江西广丰县潘奠守将粮田二十四亩卖与监生行因“田多价少”“希图找价”赴县控告要求回赎。知县断令1“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2“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行交付找价银十四两行没有立即付给惹起争执生命案。官府以“行不将断找之价即行交领”依“不应轻律”笞四十并即上交找价银十四两给与潘奠守。1与活卖相联的是“回赎”。回赎是业主将田活卖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备足原价或加上找价银钱向买主赎回原地只要不是绝卖没有找绝年限不太久远买主必须收银放赎即使此田已经几易其主都必须赎回归原主管业。有些业主出卖田地之时就在契上注明“回赎”、“银到归赎”、“银到契还”等类字句卖出以后过了若干年月原主就备银赎回。江苏常熟县卢明岗于乾隆九年将田十九亩及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卖与叔父卢国荣曾经找过田价正贴银共五十六两。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卢明岗再向叔父索要找价银钱卢国荣无力付给应允放赎让卢明岗备足原银赎回其田。卢国荣写立放赎凭票如下:立凭票叔国荣为因昔年曾买明岗侄畏、寥两号田一十九亩、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共价银五十六两整今因无力找贴若有原价情愿即便放赎。恐后无凭立此凭票为照。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立凭票叔国荣中吴新在。2田地出卖年久无力回赎或一找再找活卖便变成绝卖。也有人一开始就将田产绝卖。所谓“绝卖”本来的意思是此地出卖之后永归买主管业卖主不能再索找银钱也不能备银赎回。不少地契明确写为“绝卖契”或“杜卖契”。广东兴宁县蔡廷献、蔡廷树的母亲蔡刘氏有“口食田”五丘于乾隆十年卖与生员刘璋如立下绝卖田契:立卖契人蔡刘氏今因乏食母子商议愿将承祖分下口食坐落土名蕉头窝田三丘又大路边田二丘共田种五升整内载粮米七合二勺要行出卖。先招后招无人成交自请中人送与刘璋如承买就日亲领到田踏看界址分明回家立契。三面言定时价足色银九两整当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债贷准折等情。其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另批别佃过户当差永远管业廷献兄弟日后永不得收赎亦不得借端加增等情。恐口无凭立卖契为照。立笔男蔡廷树中人马俊荣在场林清楚见人蔡廷辅。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卖契人蔡廷献、蔡廷树。1田地绝卖之后原主及其子孙本来是不能找价或回赎的但是随着地价不断上涨等等因素许多地区都生了原主索讨找价要求回赎的案子。尽管买主不愿在绝买之后另付找价官府也多次申禁不许加找但卖主仍然纷纷讨要补贴银钱。一些买主也同意了这种要求付给找价银。安徽怀宁县监生刘梅的祖父于雍正十二年买了杨廷荣家田亩“契载杜绝”杨家借口“原价甚轻”屡向刘家“索找加价”乾隆三年加银二十两九年又加银十四两十八年再加二十两“都有纸笔垒据”。杨廷荣“因家里穷苦不能过1“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刘统勋题。

    2“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庄有恭题。

    1“刑科题本”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阿克敦题。

    年无处设措”又向刘家索找价银出了命案官府饬令刘家照契管业不准杨姓再行加找。2正是因为绝卖之后索找行为的普遍因此一些州县形成了绝卖之后可以加找一次的“俗例”。安徽怀宁县江益珍家于乾隆四十七年将田种三石绝卖与黄廷弼价钱一百三十四千文。乾隆五十一年江益珍“因贫难度”“照乡间俗例杜卖加找一次”。向黄廷弼加添足钱七千五百文“写立加约”付黄家收存。1找价、回赎习俗对农民阶级的生活与农业的展带来很大危害。其一找价的数目相当大原主很难回赎。从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五万余件档案看原主索要的找价银或是一、二次或是三、四次钱数都不少。自耕农、半自耕农或兼营小本买卖及手工业的小土地占有者他们或是由于贫穷难熬无法生活或因“钱粮紧迫”利债逼迫或是葬亲乏资万不得已才走上这条绝人之路眼含泪珠忍痛画押出卖祖业卖地之后或是佃田耕种缴纳高额地租或是长雇短佣挣取微薄工钱处境更加困难哪能积攒足够银钱去赎回田地。这种因贫难赎之例档案中比比皆是现仅举一例。江苏镇洋县张庄于康熙六十年将田三十亩卖与朱瑞先价银九十两后三次找价共找七十三两相当于原价百分之八十一正价找价共银一百六十三两。张庄卖田以后异常穷困于雍正十二年“因穷苦不过”自带尖刀来到朱瑞先家借口“贴价银子还短些银色要他找几两”若不给与“就刎死在他家里也讨口好棺材”。2这样穷苦不堪之人哪能拿出一百六十三两银子去赎地。

    其二一再找价活卖找成绝卖。原主乏银使用将田出卖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急需钱用无处筹措只好向买主索讨找价银两写立找绝文契将田绝卖。湖南耒阳县李龙生于康熙四十二年将田禾十二担卖与王宜忠价银三两雍正六年其侄李子逵、李子照向王宜忠找价王宜忠凭中将四担田禾退与李家又给银三两九钱找绝了八担田禾“找契内载明永远绝卖字样”。1其三卖地时间较久官府禁止回赎。由于卖地区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之田可以回赎因此生了许多赎地纠纷清政府遂制定法例划清活卖、绝卖的界限确定找价、回赎的年限。雍正八年规定:“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乾隆十八年再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2“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高晋题。

    1“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陈用敷题。

    2“刑科题本”乾隆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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