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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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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纫蚍α淹兄邢虺孪罄瞎俳璩龇鹨Т笤�1他因为筹资开垦而向人求贷。由于中小垦户缺乏资金遂出现一种合股方式即投资者共同招佃开垦垦辟后按股分田。乾隆九年的一张契约上载称:“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乾穅榔林荒埔一处协同招佃垦辟6续成田报升在案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分户各管”2。这种垦户所占土地面积不大就是属于开垦时期的合股经营者。随着台湾垦户的推进和清廷统辖范围的扩大出现一些仅向官府请领垦照“名为自出工本募佃垦荒实则其人工本无多”的垦户3。他们招募的佃户要自备各项生产资料垦辟后自己坐享地租。这种垦户利用开垦的机会充当土地所有者但由于缺少资金极易欠赋成为官府最感棘手的问题之一。

    佃户转佃土地、收取小租后垦户就成为大租户。大租户阶层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之势。富者称为“头家”每年收租无数经济力量雄厚即所谓“上者数百万金中者百万金、数十万金之富户所在多有”4因而有能力交纳官赋。而对中小垦户来说则不具备这种经济条件所以往往被迫逃避官赋“佃人欠大租业户欠正供即佃人不欠大租业户亦欠正供”5“必欲催取则业户立时破败”6。因而他们不得不变卖土地丧失其大租户的地位。

    小租户原为垦佃制下的佃户起初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后他们又招到佃人耕作收取小租转化为小租户形成一地两租的状况。小租户不负担官赋又索取占收获物一半的小租并可处置、更换佃人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大租户承担官赋地租所得又少于小租户“佃户每甲纳租有定地方公事皆业户出应其用无定”1致使欠赋现象严重。“台湾厅县钱粮积欠累累以此是”2。此时实际有纳赋能力的便是小租户。但是由于存5《台湾通史》卷31《列传》。

    6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姚莹:《噶玛兰原始》。

    1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2《台湾私法物权编》二章一节五一号。

    3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4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5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6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1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2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在着形式上的主佃关系小租户得以继续免纳官赋。封建官府对垦佃制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由初期的鼓励、扶植到后期的限制、否定。由于垦户占地广而纳赋少故台湾官员中就有限田开垦的建议如雍正年间的沈起元、尹秦等人分别提出“一人一牛付垦十甲不容混呈广垦”、“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地面止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得过五甲”3。大小租关系产生后必然会影响到赋税的征收于是官府采取了相应对策。开噶玛兰时官府曾限制业户的展。到光绪年间台湾巡抚刘铭传下令清理田赋实行减四留六的办法承认小租户为土地业主有丈单令其交赋大租户仅得原有大租的六成不需纳赋。虽然大小租关系尚未取消但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原有的关系官府的田赋收入也较原额增加了四十九万一千两银子。甲午战争之后日本占领台湾以补偿金的方式收买了全台的大租权至此“大租之制已废此语(大租)亦亡”4。小租户完全获得土地所有权成为地主。通过这一长期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小租户在拥有收租权后已经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一趋势展到最后不可避免地确认了小租户的业主地位。

    三、大租权的典卖和胎借大租权原为垦户权。由于垦户在开垦土地时需花费较多工本当支出不敷时就会转让垦户权在将土地开垦成田之前就退出了对土地的垦辟。合股经营的垦户股内资金不充裕的成员一般要依赖较富裕者当开垦因乏资而难以维持时股内的垦户权就会落到资金雄厚者手中出现垦户权的转移。嘉庆年间淡水刘可富等人凑成三十六股又“招得刘朝珍备本凑入四股共四十股复垦开辟”。到道光年间他们立契载明:“垦地仍然荒芜垫用日见浩繁无可奈何席请众股人等到场商议愿将该处垦户各股底并四至界内山林埔地以及各处庄地尽根截退归就于刘朝珍之孙刘世成、刘维翰承管禀官给戳自备重本抵御凶番垦辟成田■佃收租永为己业。”1这是尚在开垦过程中垦户权就已生转移的情况。

    土地开垦成田之后垦户(大租户)所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仍有转移、丧失的可能。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赋税负担、佃户的欠租和大租户自身的奢侈。赋税额在大租户的剥削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尤其是在台湾南部极易拖欠。如康熙四十四年凤山监生吴国琛的田地“该县详报荒芜沙压上、中则计二百四十甲零历年欠粟计五千五百石有奇”2作为土地业主是无法顺利交齐如此巨额官赋的。大租户因为坐收租谷而任意花销“业户复恃其租多利厚任情耗费骄奢淫佚无所不至久而所收租3沈起元:《治台私议》。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4连横:《台湾语典》大租条。

    1《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一章二节二一号。

    2康熙《台湾府志》卷1o《艺文志》周文元:《行豁吴国琛等就各里报垦升科田园均摊稿》。利不足供其挥霍则势安得不贫而课安得不欠乎?”1在这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典卖大租权就成为大租户的不得已的办法。

    土地所有权转移常常先以典的方式开始大租户仍保持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承典人交付典价银之后就获得自由处理的权利享受封建地租。例如嘉庆五年王天麟将地出卖契上载明:立找绝尽根卖契人王天麟同侄王士头有承父祖置大武郡西保苦苓脚庄田业一所坐址四至登载上手契内共田六十二甲九分年收庄栳大租谷六百二十九石每甲佃人应贴车工银四钱配纳正供番租、丁耗、水藤等项登载前典契内明白。经天福、天麟、王清等于乾隆三十九年出典于杨东兴、曾朝东收过花边银一千二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银别创甘愿将此典业找绝卖与杨、曾宅。当日三面言议找出佛银二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甲租额即照前典契内付与杨、曾宅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得异言嘉庆五年八月□日立找绝卖尽根契。2该典业从典到卖绝的间隔时间比较长原业主失去大片土地的收租权难以备价赎回只有以找价卖绝来结束这一土地转移过程。

    台湾典卖土地的人主要是经济力量较弱的大租户。小租户阶层兴起后他们从土地得到的经济利益已过大租户。因此一般人不愿承买大租权兼之为了躲避赋役负担从而多去承买小租权这样典卖大租权的现象逐渐减少大租权的典卖价格自然要下降出现“大租价极贱小租价极贵”的情况1。

    胎借银制是封建制度下高利贷的一种形式。胎借者为借贷银钱而以田地或房屋作抵押出借者则以此为“胎”收取利息并有可能最终成为抵押物的所有者。这是高利贷资本渗入封建农村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

    胎借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表现为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第一种类型包括抵押取利的基本内容尚未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与一般胎借没有显著差异。第二种类型是土地转移的开始胎借者将收租权部分或全部地转交给出借者后者直接到田地上向原有佃户收租使原有关系生了较大变化。如同治三年淡水陈登山所立契约载明:“有承父认过十三股公山埔一所前来开垦托中引就与宗叔偏与叔为胎借出清水佛面银二百大元正完足共该利粟二十八石。银字即日两相交讫即将现佃陈炳将对付偏与叔每年收租抵利不敢阻当。”2原佃和地租都由出借者支配暂时脱离原业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形成了新的主佃关系。胎借的第三种类型的性质已生重要变化。出借者的要求涉及到所谓的“胎”落实在原先作为抵押1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2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1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2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物的田地、房屋上面使胎借者作出了更大的让步。如道光二十五年一张胎借银契上载明:“立胎借字人胞兄浮有承父买过周家本庄田一所三份当日同叔三面言议胎借出佛银一百七十大元正明约将此田三份得一份听弟收谷抵利息如是无银取赎其田依旧听弟收谷抵利息。”3这种胎借实际与一般典地无异出借者所获得的权利比对佃付利又进了一步土地所有权已归于自己不受原业主的限制。胎借者只保有回赎的权利其他权利均已禁止。

    封建租佃关系台湾封建租佃关系本源于大6但又具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其主要趋向就是由垦佃制展到大小租制小租户与“现耕佃人”的关系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垦佃制向大小租制的展在开台湾(尤其是中、北部)的过程中垦佃制应运而生普遍推行。大6移民中的商人、地主和官吏等充当垦户领照招佃开垦获得土地所有权向佃户收取地租形成垦佃关系也就是开垦过程中的主佃关系。垦户与佃户订立的契约一般为“给垦字”也有一些是口头商议明确规定佃户的各项义务这是当时主佃关系的真实反映也是进行具体研究的必要依据。

    “佃田者多内地依山之旷悍无赖下贫触法亡命”在开垦早期缺乏独力开垦的条件便充当开垦集团中的实际劳动者与垦户订立契约承佃土地向垦户交纳地租承认垦户的土地所有权。此时他们对垦户有较大的依附性主佃关系是牢固的带有保护与被保护的性质。进入正常开垦阶段后佃户的来源及其经济状况的改变使他们具备一定自垦能力不完全依赖垦户对垦户的依附性主要出于经济原因出于获得土地权利的要求是一种比较松弛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开垦中挥了更大的作用。这类垦佃关系比前者更具有普遍性形成这一时期垦佃制的主流。

    垦佃制下垦户不管土地是否开垦成田都有收租权对佃户进行经济剥削。地租交纳的时间因田与园的区别而不同。田种旱稻一般只有一收收成后交纳。园种水稻多为两熟也有三熟的均分为七月、十二月两次交纳比例为早六晚四。地租率有按百分比的一般为一九五抽的垦户得一五佃户得八五。有的是额租制开垦的头三年按每甲四石、六石、八石的比率递增以后定为八石。不管是哪种方法地租额一般不过收获物的十分之二是比较低的。这是垦佃制的特点。地租额所以较低主要由于佃户垦种的是生荒地垦户虽付出资本若不经佃户垦种就无法获得土地收益3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垦户的土地所有权就是空的。其次这一时期的垦佃关系略有变化佃户与早期不同可以自备工具、牛种等等甚至可以由一群佃户自筑陂圳如淡水的嘉志阁圳“乾隆三十二年众佃派丁拦筑其水源于合番坪灌溉田一百四十甲”1佃户不必完全依赖垦户。另外作为获得土地耕作权的代价佃户需交付一笔数目不等的货币给与垦户称为埔价银或犁头银所以地租额便相应降低了。对佃户来说获得土地耕作权的方式还是比较有利的。下引乾隆十二年八月一张契约在垦佃关系中比较有代表性:立给垦批阿河巴庄业主张振万有自置课地一所坐落土名余庆庄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户王简书前来出得时值埔价银一百六十两正。其银即日交收明讫其埔随踏交银主前去垦成水田内带水分九张足荫。当日二面议定递年每甲实纳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纳大租四石三年实纳大租八石系头家租税永为定例。每甲随带车工银三钱六分正贴运课工脚费用。其大租务要晒干风净不得湿右。丰歉租无加减亦不得拖欠升合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给。业主张。1张振万是彰化县大垦户。佃户要自备生产资料并交纳埔地银。这样一方面加重了佃户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却是佃户独力垦种对垦户的依附性减弱成为佃户获得佃权的条件。

    由于多数佃户都在实际开垦中投入工本并交付埔价银。他们大都能获得永佃权垦佃关系成立时佃户就已掌握永佃权。如雍正十年彰化一契:立招佃人业户李朝荣明买有大突青埔一所今有招到李恩仁、赖束、李禄亭、梁学俊等前来承■开垦出得埔银六十五两正情愿自备牛犁方建筑陂圳前去耕垦永为己业。历年所收花利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雍正十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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