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正清论中国--中国新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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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正清论中国--中国新史- 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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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组成国民党,这个党在一九一三年大约四千万合格选民完成的大选中获胜,宋教仁因而成为国会领袖。一九一三年三月,袁令人刺杀了宋,进而恐吓国会,将国会废止。
新设的省、府、县级议会仍然扬言要创组不受中央控制的多元半代议政体。一九一四年间的县议会是由二十名士绅组成,通常配合县长行使职权,以下还有乡里民大会。袁世凯于一九一四年把这些议会组织全部废止,接着又下令县长指派一名副首长来主管县内自治。换句话说,地方菁英丧失了议会,县长再度总揽全权。然而,要求组议会的呼声不断,至一九二〇年代东山再起,不过县长已设有行政局,因此仍旧掌控政策与财务。基思·修帕(R.Keith Schoppa,1982)研究一九二〇年代浙江政治发展时发现,逐步现代化的士绅菁英在核心地区可以发挥在公共事务上带头领导的作用,到了周边地区,却仍是正规官吏和旧式的乡绅阶级主持一切。
清朝的中央集权体制已经支离破碎了。厄尼斯特·杨恩(Ernest Young,1977)指出,袁世凯想要现代化,但欠缺省里供输给中央政府的税收,所以动弹不得。他的改革政策(从清末的新政搬过来的)因此经常只是纸上作业,并未付诸实施。许多人主张的司法独立(此一举有助于废除治外法
权),导致北京现行最高法院以及省、道、县级法院之设立。但不久县级地方法院就因为要节支而废止了,司法仍由县长主理。狱政方面也有改革。至于教育方面,袁世凯赞成全国一律实施四年义务教育,另外以特别的预备学校培养有志于更高学业的人才。经济发展亦在拟划中。
然而,这许多的进步改革计划,因为凡事都要由中央颁布中央管制的观念不改,全都实行不利。省政府不得自行建设制度机构,以免中央权力一旦被削弱就无法挽回。袁世凯心中所想的不是“信任人民”,甚至连“信任有才学之士”也不可,而是“只信任中央集权”。简而言之,袁世凯的行事录上并没有“民主政体”这一项。一九一五年间,他试图复辟称帝,却于一九一六年间事未成便身先亡了。
名义上由孙中山领导的青年革命派,几次想引起改革都未成功,在政务治理上没有经验,统治阶级之中也没有多少追随他们的人。因为一九一一——一二年间的各省军事提督和咨议局议员手中握的大权是从士大夫阶级继承来的,他们自然不喜欢长期动乱,因为这样会激起农民暴力。他们宁愿安定。
艾士里克(1976)归纳的结论是,皇帝专制“不但限制了中国人民的政治自由和主动精神,而且也防止地方士绅太过欺压其它百姓”。各省的士绅菁英推动了一九一一年的革命,除掉了帝力对他们的权力施加的抑制。之后,他们重返当初赞成安定的立场,因此也就把“左右一九一三年大局的支持
力”——此乃艾士里克语——给了袁世凯称帝独裁之谋。
如此一来,保守主义面对任何社会革命运动时都是所向无敌的。以新扩充的三军为其势力依据的各省提督,只能变成雄据一个地区的武人,或军阀。保守的士大夫阶级无力重振理学信心,不能再用名教来动员新兴的都市各阶层支持中国民族主义了。相反的,地方士绅已经冲出了士大夫阶级的框架,大家族用各式各样手段来维护他们在地方上的优势。最近的研究以详尽数据显示,可帮助达到此目标的工具包括商贸业、丝织与制盐业、军阀势力、集合财产、文化上全面的主导权。不过这些新兴的地方士绅优势并没有一套新的中心思想。这是新的领导力以新观念从头开始的时候了。

第三卷

中华民国(一九一二——一九四九)

这是一个明显双焦距的时期。从文化焦点上看见的是,外来商品、外来思想、外来行事方式空前大量流入,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涵盖的都要广远。在各个国家特有的影响之外,还有现代新风格的影响。一切事物都在变。可是,从社会政治的焦点上看,却有朝代交替空位期才有的好几种特征。袁世凯复辟失败后的十年中,军阀势力在乡下扰动,各通商口岸市内则是外国人在扮演主要的经济行政角色。这种情势激发了民族主义者反对外国帝国主义的革命运动,同时,动员全国农民的一项社会变乱也有了粗略的开始。
列强之中,英美两国——两个新教(Protestant)传教团的主力国——依其盎格鲁撒克逊作风而比较赞成改革,认为改革比革命较有建设性。两国为改革提供的助力,大多来自私人的非官方管道,数量既小,来得又迟。相对的则有苏俄借着同时援助国民党和共产党而支持的激烈社会革命。此外,日本自本世纪初就对中国发出的文化与经济支配力,失控而变成了军事侵略,亦步亦趋地跟着一九三一至一九四五年的中国历史进行。日本的侵略行为——后来并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于已陷在苦境里的中国人的折磨伤害是无法衡量的。
一九一六至一九二七年的军阀时代中,中央政府权威低落,这也是此时期在文化、社会、经济方面反而颇有表现的原因之一  。一九二七年以后,中国恢复官僚体系的控制,相形之下,以前显然比较能开放自由发展。这种对照将突显中国政党独裁时期持续存在的两大主题。其一是专制中央集权论(authoritarian statism),即政府权威至上的观念,基本上即是效忠专制的中央权威,认为政治统一重于一切。另一个是社会民间的成长,包含文化方面的创作与社会改进。中国在适应近代世界的时候,未受中国官僚直接控制而自主独立发展,便是第二个主题的实例。不过这些发展并不能保证促进统一的中央政权。

第十三章

追寻中国的文明社会

中国自由主义的范围

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可以定义为:从市镇脱离封建制度而兴起的时候,就开始在西欧渐渐形成的一种民主制度社会。那是一种多元化社会,其特征包括:教会独立于政府之外,宗教和政治是分离的,有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人们的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近年来已扩大为人权)。文明社会只能就程度差异而论,很难用简明的一句话说清楚,它含在一个国家的政务社会体制之内,却有适度的自主与自由。它不存在于伊斯兰教国度或近代的法西斯、纳粹主义、共产主义等极权政体之中,也不见于本书第一卷所叙述的中国历朝帝国。
但是,晚期帝制中国的一些新趋势开始创出制度、功能、个人职业——整个是社会的另一个层面,都未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在外国人看来,改变趋势在开放的通商口岸中最为明显。然而其中的驱策力不见得来自外在世界,可能出自中国自身内部的成分更多,尤其是出自士大夫阶级在小区公众事务方面逐渐增长的活动。一九一一年以后,传统的非官方高层人士积极活动之外,又要加上几个近代要素:中国新闻业、教育、商业的成长。知识扩张与劳力分工本来就内涵着文明社会,因为这两种情势都使专精者有资格在自己专长的领域内自主活动。然而,诸如此类的自主活动,始终带有危害中国人的国家政府统一及秩序的意味,而中国的统治者认为,自己所仰仗的即是政府对人民生活无所不在的监督。如何使个人自主或自由主义(iberalism)与政府施加的统一和秩序平衡,是放眼世界皆可见的社会问题。但中国的这个问题却异常尖锐而顽强。举一个实证,法律至上未落实之前难以达成国会治理,因此无法采取行政立法分权制。国会尽管召开,发言尽管激烈,其立法功能甚小,不过是为了象征行政体系的合法性。
按中国人的思维,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更大的团体之中是应受严格限制的。中国的个人从属于团体,中国的法律也不如道德观念的支配力大。中国思想里也有和西方文明社会观念类似的重要观念,不过是受限制规定的。例如,个人的自我表达和财产权——两者都是维多利亚时期自由主义不可或缺的权利,到了中国却必须获得官方允准才得享有。
此类限制在晚清思想中便是显而易见的。虽然理学的信仰体系迫于外来的“异体物质”(即近代化)和新知识有实际功用,不得不予以接受,但只限于当作治国的工具。要清朝的末代人士完全背弃理学思想是不可能的。有许多人试图从西学模式中找出重新肯定中国旧价值观的法则,是可想而知的。
日本维新者面对近代化的时候,曾主张融和“东方伦理与西方科学”。在中国这边则有意识形态大将张之洞提倡的著名公式:“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此话虽然说得巧妙,却自相矛盾,因为中国哲学思想所说的“体”与“用”,是指一个单一个体的相关历面。按此理,中学西学应各有自己的体与用。即便如此,这两句话仍然十分普及。因为这似乎给了中国价值观较重要的地位,把西方学识降贬为仅是一套工具而已。
怀有儒家思想的日本人提供了另一个有用的概念——西方式的国会可以促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和谐。不过中国用的阐释方法不同。西方政治思想建立了“权益”的概念——个人的欲求与团体的目标难免会有竞争摩擦。在西方,权益被枧为激起政治行为的动机力,上自国王下至贩夫走卒,无一人不然。代议政体即是为使相冲突的权益达致彼此妥协而设的办法。在中国却不是这样的。权益二字本身就含着自私的意思,而儒家道德认为自私乃是为害社会的恶行。所以,儒家只赞扬上下和谐的理想,并不强调改革者要用来达此目标的手段——代议政治。
自由主义的另一个观念——个人主义——从西方传到东方之际,完全变了形。史华慈(Ben jamin I。 Schwartz,1964)很早就指出,曾于十九、二十世纪交替之际翻译自由派大师(赫胥黎、亚当·斯密、J。S.穆勒等人)的经典之作的严复,就曾赞扬个人主义成长是支持国家政府的力量,却不提它与国家政府的相抗。最具影响力的改革者梁启超倡导的见解则是,每一个人应无私地拓展自己的能力,以贡献于强国富国。唯有如此,每个个人才能够帮助他的同胞。梁启超还引用瑞士法学家布隆契利(Bluntschli)说的话:人是为国家而生,不是国家为人而生。这种国家主权论的出发点,是儒家一向的教诲。从这一点延伸出去,所有类型的权利都是国家授予的,否则就是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保留不给的。中国的宪法都列明许多权利,但那只是规划出来的理想,不一定是要执行的法统。
在这个中国版的“自由主义”背后,先要有一个假定原则,统治者的权力无限,仍是独裁的。他的治国之术可能扩张到包括宪法、国会、公民权利(以及义务)在内,一切都用于促进国家安定,强化政府势力。因此,权利都是“依法律许可之范围”受到保障,也就是说,要看当局法令许可与否。中国的宪法并没有像美国宪法那样变成不可触犯的法源,而是变成一套明白宣示的理想和希望,倒比较像美国政党的党纲。
中国的自由主义既有这种“半途”(partway)的本质,似乎把它称为原始型自由主义(protoliberalism)或中国自由主义(Sino一1iberolism)比较恰当。它来自中国政府里“文”的一面,而书生文官可以上奏折提出建议,却没有实施这些政见的责任和权力。近代的中国式自由主义者(
Sino—liberal)的言论自由有限,因为他若放胆点明了地方上掌握大权的人抨击,难保自己不受政府中“武”的这一方施加的激烈报复。比这种顾虑更重要的是,想法已经定了型,摆脱不了这模子的约束。按维拉·史瓦兹(Vera Schwarcz,1986)所说,是摆脱不了“仪式化了的理学思想尊卑关系;……伦理要求的恭顺屈服”,这些都是在早期家庭教育时就灌输的心态。
此外,西方式的自由主义也被它形影不离的同伴害了。这个同伴即是不平等条约。一九一〇与二〇年代的军阀时代,正好也是前文说过的“条约世纪”期间外力影响的高峰。军阀的兵力在港口以外的“内地”劫掠,成为让外国炮舰留驻港内以备不时之需的充足理由。因此,中国型的文明社会在中国产生时,部分是按西方模型塑成,同时却在受着激起中国新民族主义的帝国主义势力保护。
我们基本上最好记牢,中国不同于西方的价值观建立在与西方相异的历史经验基础上。若要认可中国专制集体主义体制持续长久的功效,以及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为了找寻专制与自由体制两者的中点所费的苦心,并不一定要先抛开对于文明社会之自由个人主义抱持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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